物业投票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投票是业主表达意愿、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的重要方式,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投票事项范围: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投票比例要求:对于一般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对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些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投票组织与程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投票结果效力: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
投票方式规范: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投票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物业投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业主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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